練鴻慶.有練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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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呼萬喚始出來
柯文哲案的起訴書,我認為有點「牽強」
一、 直轄市政府創設容積獎勵,就是「圖利」嗎?若是,那麼賴清德前台南市長也同樣觸法,北檢卻沒有相同標準。
二、 收賄的定義是要有「對價關係」,但從北檢掌握的證據來看,只能說當京華城有進展後,沈慶京自願捐贈給柯文哲,這可用「禮數」來解釋,並不構成收賄。
三、 政治獻金申報,基金會支出,北檢應該用同樣的標準,去調查民進黨的「基金會們」。選擇性的正義,不是正義。
起訴書出來了,我可以分享自己的作證經驗
十月二十一日,我到調查局作證,然後北檢複訊。
檢察官想知道的是「我領木可的薪水,工作內容是什麼」?
我說我是做民眾黨的事,我主觀上認為我是木可派遣到民眾黨的勞工。
調查官把木可的匯款紀錄給我看說「你雖然是領木可的薪水,但木可馬上用柯文哲的政治獻金賸餘款沖銷,你如何解釋?」
我說:「這跟我剛剛講的不是完全符合嗎,柯文哲的政治獻金給木可,木可給我薪水,這就是派遣勞工的模式。」
接下來到北檢複訊
檢察官問我「既然你是幫民眾黨做事,為什麼柯文哲要繞一個彎,用木可公司給你薪水?」
我說「因為我跟柯文哲不熟,他可能擔心如果合作不長久,有勞基法的爭議,如果直接用民眾黨來聘僱我,會比較複雜,就我所知,這個模式在政治界並不少見」。
檢察官:「所以柯文哲就是要規避勞基法的責任囉?」
我說:「木可還是要負勞基法的責任,沒有規避啊。」
檢察官:「所以柯文哲就是如果跟勞工有什麼糾紛,不想被外界檢驗囉?」
我:「我如果覺得被欺負,還是可以開記者會,求外界公評啊」。
事後想想好笑,為什麼檢察官要跟證人辯論?
而且派遣員工是不是個好的模式,跟刑法有什麼關係,為什麼檢察官要做法外的道德裁判???
然後檢察官又問我,在民眾黨做什麼
我說「民眾黨是第三大黨,要制衡執政者。民眾黨的內部運作,不應該是政府可以刺探的。我能告訴你我在民眾黨工作,但工作的內容,我行使拒絕證言權。」
檢察官:「法律依據?」
我說:「依據大法官解釋,被告跟辯護人有秘密交通權。舉輕以明重,我認為在野黨不需要跟政府交代自己的內部運作,您現在的作為已經接近政治偵防」。
檢察官:「記明筆錄」
我是很高興,檢察官尊重在野黨不受政府干預的權利,不過今天起訴書出來,我的名字還是在起訴內容。
也就是說,檢察官認為
不交代在民眾黨做什麼=沒有做民眾黨的事=柯文哲違法使用政治獻金
我真的是傻眼ㄟ
如果是馬英九執政,檢察官問領蔡英文政治獻金的人說「你幫蔡英文在做什麼?不交代的話我就當作你沒有辦蔡英文做事,蔡英文違法使用政治獻金」
請問民進黨接受這個標準嗎?馬政府可以這樣刺探民進黨的運作嗎?
無罪推定,表示是檢察官要證明「○○○沒有做民眾黨的事」,而不是要○○○反過來交代「做了民眾黨什麼事」
北檢給我的感覺,並沒有做到「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,一律注意。」
而且在我的證詞,已經明確表示在民眾黨工作,檢察官沒有反證,依然用我的例子來起訴柯文哲,這樣的檢察品質,應受外界公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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